本文目錄一覽:
電梯廣告報價
對于電梯廣告的報價,一般情況下,每塊大屏每天播放60次,每次15秒,價格89元/周,每次5秒,價格43元/周。如果采用每塊“大屏+小屏”的版式,每天播放60次,每次15秒,價格為111元/周;每次5秒,價格為58元/周。
電梯內廣告的月投放費用通常在1000元到2000元之間,但要確保廣告效果,關鍵在于創意、互動與優惠策略。首先,廣告創意必須獨特,能在短時間內吸引人們的注意力,留下深刻印象。其次,與目標受眾進行互動,了解他們的反饋,能提升廣告的吸引力和接受度。
在此我以我們蟻傳播電梯廣告為例,來說明一下價位:一線城市上海、深圳、杭州等,目前小B端200元一塊版/一周(電梯內),150元一塊板/一周(大堂),量多價更優。市場上電梯廣告的價格都很透明,我們蟻傳播可能是性價比最高的選擇。
一般一線城市的電梯廣告費用在200元-800元/周不等,一個月相當于要幾千,不過與戶外媒體、立柱等廣告相比的話,電梯廣告的收費性價比要高很多,并且電梯廣告費用每年都會調整,具體的要跟廣告公司進行談判。
物業擅自在電梯里安裝廣告電視,業主要求拆除后物業把電梯給關了,怎么辦...
1、最好的辦法是成了小區業主委員會,花一點時間,業主齊心,根據有關法規和法定程序,將現在這么囂張的物業公司開除,重新招標要求新物業公司來進行管理服務。
2、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小區電梯作為業主依法享有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3、法律分析:違反《物業管理條例》。如果物業公司擅自利用電梯做廣告,則可受到處罰。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4、由此可見,在小區公共場所、公共設施上經營廣告,應當經過相關業主、業主大會同意或授權,物業公司不得擅自引入廣告。公共區域廣告費用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并由全體業主享有共同管理的權利,物業公司未經同意擅自處理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廣告費用的行為已經侵犯了全體業主的共有權。
5、私自小區電梯安裝梯控,屬于不合法行為,業主可向有關部門提起訴訟,可要求拆除電梯梯控。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物業抑或業主?依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條款,當建筑物內的電梯被用作發布商業廣告時所獲得的廣告收益,在剔除各種必要成本后,其剩余部分應歸屬于該建筑內各樓層住戶所有。
物業未經業主同意在電梯里安裝廣告
1、法律分析:不合法。如果物業公司擅自利用電梯做廣告,違反《物業管理條例》中相關規定,可受到處罰。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2、如果業主大會已經成立的,物業公司擅自經營,屬違規行為。業主大會可以立刻制止,并要求其返還費用。 如果沒有業主大會,物業公司正常操作應該是公示方案,征得本樓1/2業主同意,方可簽訂廣告出租合同。 反之,如果業主完成1/2比例的書面意見簽字,可以強行中止廣告出租。
3、所以只要是利用小區業主公攤面積做廣告,無論是在電梯內還是在其他共用部位,廣告收益理所當然都應該由業主共享。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4、物業在電梯貼的廣告,屬于公共收益的部分,業主沒有權利拆除,否則就屬于破壞了公共設施,如果業主對這個事情有意見的話,可以向物業反饋。物業公共收益,是這樣的情況。要了解公共收益,我們首先需了解什么是公共部分。
版權聲明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百度立場。
本文系作者授權百度百家發表,未經許可,不得轉載。